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九二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張顯揚 被告甲○○右被告因本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九七七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孟良
法官劉秀君法官蘇嘉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靜紅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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