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34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四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乙○○律師
陳怡如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壹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加重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朱瑞娟
法官陳慧萍法官鍾素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良燦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