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406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40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0六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二二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0六二號│├─┬─────────┬─────────────┬───────────┬─────┬──────┬────┤│編│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號│││││││├─┼─────────┼─────────────┼───────────┼─────┼──────┼────┤│1│日盛證券投資信託股│日盛高科技基金│二0─D六─0一─00│一│三0000││││份有限公司││0七六五一四││││└─┴─────────┴─────────────┴───────────┴─────┴──────┴────┘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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