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403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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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40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0三一號
聲請人炫龍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貞芳 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八0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燁山┌───────────────────────────────────────────────────────┐│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0三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盛達電業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新店分行│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貳萬陸仟零壹拾玖元│IC0六三七七四││││司││││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官柯月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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