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繼字第13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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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繼字第1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一三0八號
聲請人即繼承人乙○○右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甲○○(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台北市○○○路○段○○○號九樓之一)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捌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家事法庭法官蕭忠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官王俊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