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406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40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0六七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九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官楊湘雯┌──────────────────────────────────────────────────┐│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0六七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九三ND00000000││壹│壹仟││├─┼───────────────┼──────────────┼────┼───┼────┼───┤│2│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九三ND00000000││壹│壹仟││├─┼───────────────┼──────────────┼────┼───┼────┼───┤│3│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九三ND00000000││壹│壹仟││├─┼───────────────┼──────────────┼────┼───┼────┼───┤│4│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九三NE00000000││壹│壹萬││├─┼───────────────┼──────────────┼────┼───┼────┼───┤│5│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九三NX00000000││壹│捌佰玖拾││││││││玖││└─┴───────────────┴──────────────┴────┴───┴────┴───┘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