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0八八號
原告加乘數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堯棟 被告雅威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聰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送達原告,有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青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官陳耀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