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小字第365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9年3月1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貳
萬玖仟壹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源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書記官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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