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21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1545號
原   告  陳淑薰
訴訟代理人  王建國
被   告 赫普生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欽松
被   告  黃邦文
被   告  林聖堹林聖峯 ).
       林志昇
       林俐含
       葉榮吉
       謝明慧
       李沛誼
       陳秀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被告赫普生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鄒、陳
金池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第174條規定之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
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
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赫普生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歐陽
欽松,在原告起訴後該公司被經濟部廢止登記,有公司變更
登記表附卷可稽,依法應由該公司之董事歐陽欽松、鄒、
陳金池 為法定代理人,惟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
同法第178條規定,依職權裁定命該公司法定代理人鄒、
陳金池續行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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