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附民字第6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6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六一八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溫三郎 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三九四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一案,其詐欺部分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葉啟洲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盧雅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