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交附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交附字第三О二號
原告乙○○
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通庭
審判長法官李嘉興
法官廖純卿法官程克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麒雄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