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五十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乙○○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於本院八十七年度易字第六五二七號刑事訴訟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茲查該被告因左側腦幹中風,右側肢體癱瘓,無法到庭應訊,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應於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蔡國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靜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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