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0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0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0240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亞特利科技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狀未由代理人蓋章,請具狀補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亞特利科技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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