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26號原告甲○○被告丙○○
乙○○丁○○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11,883元(計算式:系爭2筆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800元系爭2筆土地面積總和3,959.78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9=2,111,88
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9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