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62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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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6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簡字第62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000000
00歲(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四三四九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甲0000000( 黎氏英 )共同行使偽造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結業證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扣案偽造之「 阮文雄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結業證書壹張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九十五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賴恭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