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建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字第298號
原告韓商三星綜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暻馥 被告總承包商企業聯盟KTRTJointVenture,又名
熊谷組 ,華熊營造,榮工公司,大有營造聯合承攬JVof法定代理人 齊藤誠 被告日商熊谷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齊藤誠被告華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赫連 被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景鵬 被告 大友 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洪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739,900元,然未繳納裁判費47,926元,經本院於民國94年8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30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
書記官葉志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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