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更(一)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二九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毒品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已屆滿,嗣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九十年三月十八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洪兆隆法官莊飛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張宗芳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