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3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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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5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順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9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順能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順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欣怡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書記官曾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