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4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文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0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文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受刑人羅文昌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至4部分,前經本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49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書記官陳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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