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3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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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4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喬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0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喬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壹月。
理由受刑人彭喬瑋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6部分,前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26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附表編號8、
9部分,前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10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書記官陳美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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