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9號原告 胡炎坤 被告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 張政源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就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
6日行政訴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年3月13日寄存送達原告,於同年月23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
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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