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97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9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97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2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0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坤典
法官黃柄縉法官賴武志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施若娟┌────────────────────────────────────────────┐│附表:96年度除字第297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國住橡膠股份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松江│96年6月29日│124,330元│0000000│││限公司 林錫瑞 │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