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傷害刑事案件(96年度易字第2459號),經原告乙○○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趙子榮法官林晏如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盈茹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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