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32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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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3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3256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條及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請釋明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2.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及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3.每月扶養 陳亞惠林宛螢林睫芸 各9829元支出證明資料影本家族系統表。
4.受扶養人林宛螢97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5年及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身份證資料影本。
5.租賃房屋契約書影本(原提出契約書已屆期,如有續租,請提出「新」租約),及聲請前2年內期間之租金支出證明文件影本(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並說明已有自用住宅(高雄市○○區○○○路○○○巷○弄○○號)何需另外租屋。
6.聲請更生前2年內每月支出膳食費、衣物費、日用品費證明資料影本。
7.請說明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永仁 之借貸債權有無約定利息、清償方式及目前清償金額若干;另請提出向債權借貸之借款交付證明文件、貸款契約書影本及其他債權存在之證明文件。
8.請提出聲請人持有之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股數及現值證明資料影本。
9.請釋明94年綜合所得稅繳納證明書中龜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利」所得20376元、「其他」所得82280元之原因為何。如上開所得係因「股息」所得,請提出持有之有價證券股數及現值證明資料影本。
⒑請說明擔任配偶陳亞惠從債務人之原因,並提出該契約書影本及其他債權存在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國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書記官王美玲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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