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九九號
原告嚳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仲壕 被告勝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明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上開起訴經核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九千三百六十元,扣除原告前所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外,尚應補繳八千三百六十元,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以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七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書後十日內補正,而前揭裁定書業於同月十一日送達,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B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兆翔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林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