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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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五一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二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撤銷緩刑案件(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六六六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王以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盧姝伶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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