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133號原告 賴金惠 被告 鄭澤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主張終止兩造間借名登記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號10樓之2房屋及基地。查上開不動產附近一年內之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約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有本院依職權查詢GOOGLE地圖、永慶房仲網、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等網頁資料附卷可稽,是上開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應為0000000元(000000元/㎡×29.93㎡=0000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9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書記官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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