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27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4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展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
4年1月0日確定,於103年4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7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7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王偉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