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27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溫信閔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溫信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溫信閔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於民國101年3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
5年7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在假釋中付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7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受刑人自10
1年3月6日入監執行,縮刑期滿日期為108年2月18日,今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
7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5年7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蘇揚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佩珊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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