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131號原告 廖麗美 被告 朱僑濱 被告美達流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海水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0,5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書記官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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