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128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二八三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龍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伍萬零參佰壹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伊執 有被告簽發,付款人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南屯分社,發票日民
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票號CN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下同)五十五萬
零三百一十元之支票一紙,詎於提示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
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
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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