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67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14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2年間某日至93年12月間某日止連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48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25158號、94年度偵字第169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揚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書記官何明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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