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61號抗告人 李慧曦
嚴國隆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12年度補字第969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之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4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4日本院112年度聲字第36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同年8月23日裁定限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9月2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稽。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可參,是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政哲
法官林志洋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書記官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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