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61號抗告人 李慧曦
嚴國隆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12年度補字第969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之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
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世芳
法官姚水文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書記官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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