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053號上訴人六川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麥可
陳冠廷
羅佑珍 上訴人詠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玉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瑋仁 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院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書記官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