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1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1546號聲請人 張景堯 (即 張金泉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因被繼承人張金泉之股票遺失而聲請公示催告,惟因未提出被繼承人六女同意本件聲請且經由外交部駐外單位認證之授權書正本,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上開資料,雖聲請人於113年9月20日具狀陳報,惟仍未補正,則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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