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1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1548號聲請人 蕭美秀 (即 吳有進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因被繼承人吳有進之股票遺失而聲請公示催告,惟因未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上開資料,該裁定於113年9月16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