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415號上訴人即被告 蕭寶慶 被上訴人即原告 卞秋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376,1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書記官陳亭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