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245號原告 王慕仁 被告力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錢數額應為新臺幣(下同)508,000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50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書記官陳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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