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59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59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5918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廣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兼法定代理甲○○人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佰貳拾參萬零伍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廣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資金週轉之需,於民國95年12月19日邀同債務人甲○○、乙○○○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約定於授信總額度新台幣(以下同)壹仟萬元範圍內為授信往來,且願共同遵守授信契約書各條款之約定,此有債務人廣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甲○○、乙○○○所簽立之授信契約書為憑。
(二)查債務人(即借款人)廣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民國96年8月20日、民國96年12月31日、民國96年2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如下:
1.參佰肆拾萬元,借款期間自民國96年8月20日起至民國97年2月16日止,利息按聲請人之貨幣市場九十天期均價利率加碼1.941%(目前合計為年率4.671%)按月計付。
2.肆佰貳拾壹萬元,借款期間自民國96年12月31日起至民國97年6月28日止,利息按聲請人之貨幣市場九十天期均價利率加碼1.971%(目前合計為年率4.686%)按月計付。
3.壹佰伍拾萬元,借款期間自民國96年2月14日起至民國99年2月14日止,依年金法於每月14日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利息按聲請人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2.52%(目前合計為年率5.16%)按月計付。上述借款有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三紙可稽;且依據授信共通條款第3條第3項約定,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廣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借款屆期時未依約還款,依據授信契約書第7條第1款,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共計尚積欠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聲請人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債務人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書記官汪清文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7年度司促字第5918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1│2,593,000元│97年3月3日│4.671%│97年4月4日│├──┼────────────┼───────────┼───────────┼───────────┤│002│3,572,633元│97年3月25日│4.686%│97年4月26日│├──┼────────────┼───────────┼───────────┼───────────┤│003│1,064,882元│97年1月14日│5.16%│97年2月1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