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52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理人 洪嬿婷 相對人 鄭勝元鄭金 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應更正為「本院九十八年度存字第一三八一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乙類第三期債票、面額新臺幣肆拾萬元之債票,准以同面額之九十八年度甲類第六期中央政府建設(登錄)公債代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書記官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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