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8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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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上訴字第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上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葉榮棠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張蓁騏 律師
張雯峰 律師 奚淑芳 律師被告乙○○
(選任辯護人 林德昇 律師
顏伯奇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擄人勒贖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林勝木法官蔡美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振豐中華民國9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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