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2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犯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66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被告甲○○意圖營利,自民國(下同)九十四年(聲請書誤載為「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止,在臺南縣○○鎮○○路○○○號,自任組頭,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以簽選號碼方式賭博財物。以香港及政府彩票每星期二、四、六所開出之號碼,俗稱「二星」、「三星」、「四星」、「台號」,每簽一支賭資視簽賭金額多少,為新臺幣(下同)七十元至八十五元不等,供不特定人下注簽賭,簽中「二星」者,可贏得五千七百元之彩金,「三星」者可贏得五萬七千元之彩金,「四星」者可贏得七十五萬元之彩金,「台號」另依倍數表贏得彩金,如未簽中,賭資歸被告甲○○所有。嗣經警持搜索票於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下午十三時三十分,前往上開處所搜索查獲,並扣得被告所有供經營六合彩賭博所用如附表所示之物。案經臺南縣警察局佳里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見臺南縣警察局佳里分局警卷第四頁至第五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六六四二號偵卷第九頁),並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現場照片六張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屬可信,本件事實明確,被告之前開犯行,洵堪認定。
三、按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之「供給賭博場所」,係指提供特定處所供人從事賭博行為而言;所稱「聚眾賭博」,係指聚集不特定人參與賭博之行為,縱未於現實上同時糾集多數人於同一處所,而係聚集眾人之財物進行賭博者,例如六合彩組頭以電話、傳真之方式供人簽賭之行為,亦屬之。本案被告自承係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止,每週三期在上址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且以上述方式與賭客對賭,以此方式營利,犯罪行為反覆,揆諸前揭說明,應認被告上揭犯行係屬包括一罪;次查被告其所為數次供不特定人簽賭之犯行,跨越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後,惟本件既評價為一罪,應以最後行為時之法律處斷,故本件應直接適用修正施行後之新法,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併此敘明。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第二百六十八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之聚眾賭博罪。被告基於一個意圖營利之犯意,同時提供賭博場所與聚集多數人賭博,係基於一賭博營利之犯意,達成其同一犯罪所為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乃一行為侵害數法益、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是所犯上開三罪,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經營六合彩簽賭站,供人簽賭財物,以從中獲取不法利益,助長社會僥倖心理,嚴重影響社會正常經濟活動,暨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所生危害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另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其經營六合彩賭博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自承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百六十八條前段、後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鈞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所有權人│├──┼─────────┼───┼───────┤│一│傳真機│一臺│甲○○│├──┼─────────┼───┼───────┤│二│計算機│二臺│同上│├──┼─────────┼───┼───────┤│三│錄音機│二臺│同上│├──┼─────────┼───┼───────┤│四│倍數表│一張│同上│├──┼─────────┼───┼───────┤│五│六合手冊│二本│同上│├──┼─────────┼───┼───────┤│六│紅包袋│一包│同上│├──┼─────────┼───┼───────┤│七│簽單│七十張│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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