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交簡附民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4號原告甲○○被告乙○○○住高雄市○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蔡廣昇法官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書記官李玉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