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四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錦通科技行銷有限公司兼代表人乙○○被告甲○○共同選任辯護人 王迪吾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八二一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甲○○分別係被告錦通科技行銷有限公司(址設臺南市○○路○段○○○號,下稱錦通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及實際負責人,彼等二人均明知「Amway安麗」、「「營養補充食品」、「皮膚保養系列」、「彩色化妝系列」及「個人保養用品系列」等五篇攝影著作,係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號十一樓,下稱安麗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物,未經安麗公司同意之前,任何人均不得任意重製,詎料二人竟出於侵害安麗公司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聯絡,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七月某日間,在以錦通公司名義所架設「傳銷聯合國」之網站網頁內(網址為:http://w
ww.jinton.com.tw),未經安麗公司之同意,即擅自重製安麗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上揭「Amway安麗」、「營養補充食品」、「皮膚保養系列」、「彩色化妝系列」及「個人保養用品系列」等五篇攝影著作。因認被告乙○○、甲○○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罪嫌,被告錦通公司則涉同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之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錦通科技行銷有限公司、乙○○、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三人所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以書狀向本院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一件附本院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雅芬
法官黎惠萍法官吳定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漪蕙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