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110號上訴人因 思銳 遊戲總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志建 訴訟代理人 陳獻忠 上開上訴人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追加之被告 陳信雄 未經檢察官提起刑事起訴,亦未經本院刑事判決有罪,上訴人依法不得對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後,上訴人業已撤回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對於追加被告之訴,並於本院二審訴訟程序中追加陳信雄為被告(見本院卷第80頁),是本件追加之訴非屬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範圍,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本件追加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萬8,7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5,061元,上訴人尚未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萬5,061元,逾期未繳納者,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雅玲
法官吳燁山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書記官鄭淑昀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