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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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110號上訴人因 思銳 遊戲總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志建 訴訟代理人 陳獻忠 上開上訴人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追加之被告 陳信雄 未經檢察官提起刑事起訴,亦未經本院刑事判決有罪,上訴人依法不得對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後,上訴人業已撤回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對於追加被告之訴,並於本院二審訴訟程序中追加陳信雄為被告(見本院卷第80頁),是本件追加之訴非屬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範圍,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本件追加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萬8,7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5,061元,上訴人尚未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萬5,061元,逾期未繳納者,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雅玲
法官吳燁山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書記官鄭淑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