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家上字第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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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重家上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家上字第61號上訴人 李金燕 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 律師複代理人 鍾孟杰 律師上訴人 曾振興 訴訟代理人 楊嘉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4月17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曾振興應就附件所示之事項於14日內具狀陳明(自行送達繕本與對造),兩造當事人並應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吾
法官蔡和憲法官劉坤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書記官黃麗玲附件:
曾振興應具狀陳明事項:
一、主張李金燕謀取曾振興財產617萬5,734元,於本件是否主張列入兩造婚後財產?如列入計算,其取得之時間、金額等明細請明確列出。
二、關於基金回贖所得款項,關於清償李金燕債務、支出金德美建材有限公司(下稱金德美公司)之貸款、員工薪資部分請明確列出時間及金額等明細,又該等支出於102年8月29日前是否已經李金燕、金德美公司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