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4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4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4851號聲請人 阮氏 碧鳳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阮文貴 (NGUYENVANQUY)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㈡請釋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期。」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對聲請人為送達,其寄存之日為104年9月16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該送達應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亦即應自104年9月26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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