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1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5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重訴字第513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劉選麟 被告均維貿易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莊建發 被告 莊清標
陳玉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參拾貳萬玖仟陸佰零陸元柒角壹分,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佰參拾貳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第49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又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均維貿易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均維公司)於民國105年10月19日起陸續向原告申請撥款共美金575,579.68元,其個別之借款金額、起迄日、利率均如附表一所示,並以被告莊建發、莊清標及陳玉桃為連帶保證人,併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應另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應另按約定利率20%加付之違約金。詎被告均維公司僅繳納本息至如附表一所示之最後繳息日,尚欠本金美金329,606.71元,依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第12條第1項第1款約定,全部債務應視為立即到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撥款申請書、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利率查詢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本院審酌上開證物,堪信原告之主張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予准許之。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書記官江昱昇附表一:借款明細表┌─┬──────┬─────────┬────┬─────┬──────┐│編│原借金額│借據起迄日│年利率│最後計息日│現在餘額││號│(美金)││││(美金)│├─┼──────┼─────────┼────┼─────┼──────┤│1│259,900元│自105年10月19日起│3.4468%│106年3月│13,927.03元││││至106年3月17日││15日││├─┼──────┼─────────┼────┼─────┼──────┤│2│38,000元│自106年1月12日起│3.6998%│未繳息│38,000元││││至106年6月12日││││├─┼──────┼─────────┼────┼─────┼──────┤│3│153,900元│自106年1月18日起│3.6998%│未繳息│153,900元││││至106年6月16日││││├─┼──────┼─────────┼────┼─────┼──────┤│4│76,339.68元│自106年1月19日起│3.6998%│未繳息│76,339.68元││││至106年6月19日││││├─┼──────┼─────────┼────┼─────┼──────┤│5│21,000元│自106年2月8日起│3.6998%│未繳息│21,000元││││至106年7月7日││││├─┼──────┼─────────┼────┼─────┼──────┤│6│26,440元│自106年2月17日起│3.6786%│未繳息│26,440元││││至106年7月17日││││└─┴──────┴─────────┴────┴─────┴──────┘附表二:請求明細表┌─┬──────┬───────┬────┬───────────────────┐│││││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編│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年利率├─────────┬─────────┤│號│(美金)│││逾期6個月內以原利│逾期6個月外以原利││││││率10%計算│率20%計算│├─┼──────┼───────┼────┼─────────┼─────────┤│1│13,927.03元│自106年3月15│3.6469%│自106年3月18日起│自106年9月18日起││││日起至清償日止││至106年9月17日止│至清償日止│├─┼──────┼───────┼────┼─────────┼─────────┤│2│38,000元│自106年1月12│3.6998%│自106年2月13日起│自106年8月13日起││││日起至清償日止││至106年8月12日止│至清償日止│├─┼──────┼───────┼────┼─────────┼─────────┤│3│153,900元│自106年1月18│3.6998%│自106年2月19日起│自106年8月19日起││││日起至清償日止││至106年8月18日止│至清償日止│├─┼──────┼───────┼────┼─────────┼─────────┤│4│76,339.68元│自106年1月19│3.6998%│自106年2月20日起│自106年8月20日起││││日起至清償日止││至106年8月19日止│至清償日止│├─┼──────┼───────┼────┼─────────┼─────────┤│5│21,000元│自106年2月8│3.6998%│自106年3月9日起│自106年9月9日起││││日起至清償日止││至106年9月8日止│至清償日止│├─┼──────┼───────┼────┼─────────┼─────────┤│6│26,440元│自106年2月17│3.6786%│自106年3月18日起│自106年9月18日起││││日起至清償日止││至106年9月17日止│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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