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2年度嘉消小字第6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嘉消小字第6號
原   告  簡立聖
被   告 東本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智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義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書記官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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